校友會會章

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章

1.1   本會中文名稱:
  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校友會
1.2   本會會址:
  新界屯門安定邨第二校舍
1.3   本會英文名稱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 Tang Shiu Kin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1.4   成立宗旨
 
  1. 發揮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精神。
  2. 協助母校提高教學質素,作育英才。
  3. 團結各屆校友,維繫情誼。
  4. 為校友謀求福利。
1.5   語文
  本會一切對外之常用語文為中文,英文為輔助語文。

        

 

第二章: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2.1 管理
  本會之管理按本會會章選舉產生之幹事會負責,並由校方提供意見。
2.2   會員資格
 

下列人士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1. 基本會員:凡於母校畢業,現屆六年級學生或修業(最少完成一整年)的學生,並願意遵守會章者,均有資格申請成為本會之基本會員;基本會員必須繳交會費。
  2. 名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現任或曾在母校任職的教職員成為本會的名譽會員;名譽會員無須繳交會費。
2.3 會員權利
 
  1. 基本會員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享有提名、被提名、選舉、被選、動議、和議、發言及投票權利。
  2. 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一切福利及設施;在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享有動議、和議及發言權利(校友校董選舉及幹事會選舉除外)。
2.4   會員義務
 
  1. 出席週年會員大會;
  2.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及幹事會通過之一切決議。
2.5 撤銷會籍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違反者經本會幹事會議決後可以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本會經費及財政安排

3.1   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一經遞交,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所有會費由校方代收。
3.2 會費一經繳交,將不會發還。

3.3  

校友會的會費由籌委會決定,其後如有需要調整,可由當屆幹事會草擬,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3.4 本會可接受贊助。
3.5 財政安排
 
  1. 以本會名義在香港銀行開設戶口。
  2. 使用戶口內之存款需經幹事會通過。
  3. 支票戶口及財政支出必須經幹事會內的會長或副會長、顧問老師及司庫簽名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幹事會

4.1

 

幹事會的幹事,全屬義務性質,不可以個人名義接受任何形式的報酬。會長及副會長  必須年滿十八歲。幹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年度周期為每年9月1日至兩年後的8月31日,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最多可連任兩次。

 
  1. 會長
    兼任本校法團校董會校友校董,主持各項會議,並確保該等會議乃根據本會之章程進行;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幹事進行工作。
  2. 副會長兼秘書
    襄助會長辦理會務,如遇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則代行其職務,並確保該等會議乃根據本會之章程進行;負責擬備並保存本會一切文件記錄;分發已審批之會議議程和紀錄,以及其相關之附件;登記並保存會員紀錄。
  3. 司庫兼核數
    負責本會財政收支及管理每年的資源分配工作;核對本會所有財政帳項之正確紀錄,編製每年財政結算並送交會員大會通過。
  4. 康樂及聯絡
    負責策劃並推行本會之康樂活動;關注會員之福利事宜。負責組織並拓展本會之會員網絡,聯絡會員出席本會之活動及會議;協助執行一切會務。
4.2   幹事會會議
 
  1. 幹事會會議可於任何時間召開,經會長指示,由文書召開。
  2. 召開之幹事會會議的法定出席人數必須為幹事會人數的二分一或以上。
4.3   所有决議的議案必須於幹事會上以大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4.4   選舉
 
  1. 每兩年選舉幹事會成員一次。
  2. 每屆選出最少四位幹事,上限九名幹事。
  3. 如有幹事在任期間離職,會於三個月內補選。

 

 

第五章:解釋及修改會章

5.1   會章
  幹事會為本會章之唯一合法解釋機構,如有任何爭議將以幹事會之解釋為準。
5.2   修改
 
若須修訂會章內容,幹事會需要提出修訂擬案,並於會員大會中動議,議案必需達到出席人數一半或以上投贊成票通過方為有效。
5.3 解散
  如解散本會,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如有剩餘資產,概捐予慈善機構或母校作發展用途。

 

 

第六章:會員大會

6.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6.2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負責召開,可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6.3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1. 通過或修改本會會章;
  2. 選舉幹事會成員;
  3. 檢討及通過本會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4. 商議及改進本會會務。

6.4

 

 

 

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十人或基本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十四日由幹事會通知各會員,如於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會議仍以諮詢形式繼續進行。會員大會將押後至兩星期後再次舉行 (不少於七天前通知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論。

6.5 於會員大會所決議的所有事宜均會透過電子方式發放,各會員可關注學校網頁內有關本會之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