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校友會會章
第一章:總章
1.1 | 本會中文名稱: | |
東華三院鄧肇堅小學校友會 | ||
1.2 | 本會會址: | |
新界屯門安定邨第二校舍 | ||
1.3 | 本會英文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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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成立宗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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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語文 | |
本會一切對外之常用語文為中文,英文為輔助語文。 |
第二章:會員資格及權利義務
2.1 | 管理 | |
本會之管理按本會會章選舉產生之幹事會負責,並由校方提供意見。 | ||
2.2 | 會員資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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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會員權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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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會員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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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撤銷會籍 | |
會員必須遵守本會會章,違反者經本會幹事會議決後可以撤銷其會籍。 |
第三章:本會經費及財政安排
3.1 | 會費為港幣三十元正,一經遞交,即可成為永久會員,所有會費由校方代收。 | |
3.2 | 會費一經繳交,將不會發還。 | |
3.3 |
校友會的會費由籌委會決定,其後如有需要調整,可由當屆幹事會草擬,交由會員大會通過。 | |
3.4 | 本會可接受贊助。 | |
3.5 | 財政安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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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幹事會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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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事會的幹事,全屬義務性質,不可以個人名義接受任何形式的報酬。會長及副會長 必須年滿十八歲。幹事會每屆任期兩年,年度周期為每年9月1日至兩年後的8月31日,會長、副會長及幹事最多可連任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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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幹事會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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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所有决議的議案必須於幹事會上以大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 |
4.4 | 選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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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解釋及修改會章
5.1 | 會章 | |
幹事會為本會章之唯一合法解釋機構,如有任何爭議將以幹事會之解釋為準。 | ||
5.2 | 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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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解散 | |
如解散本會,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如有剩餘資產,概捐予慈善機構或母校作發展用途。 |
第六章:會員大會
6.1 |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 |
6.2 |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負責召開,可分為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
6.3 |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會員大會之權責包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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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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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法定出席人數為三十人或基本會員人數之百分之十,以較少者為準。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前最少十四日由幹事會通知各會員,如於會員大會召開時間三十分鐘後,出席的會員人數仍未達法定人數,則會議仍以諮詢形式繼續進行。會員大會將押後至兩星期後再次舉行 (不少於七天前通知會員),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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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於會員大會所決議的所有事宜均會透過電子方式發放,各會員可關注學校網頁內有關本會之消息。 |